院各部門、各公司:
依據省建設廳《關于廳屬企業(yè)改制脫鉤中資產審計工作有關事
項的通知》(甘建函(2017)449號)文件相關要求,現將土木院清
產核資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通知如下:
{C}一、 審計任務
{C}(一) {C}清產核資專項審計。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yè)資產狀況、
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全面清查核實企業(yè)各項資產狀況,并根據國家清查核資政策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二)經濟責任審計。對企業(yè)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企業(yè)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及任職期間履職盡責情況做出較為全面、客觀和公正的評價結論。
二、審計基準日和審計期間
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基準日為2017年6月30日。
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由廳企業(yè)改革領導小組根據企業(yè)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時間確定。重要審計事項延伸至經濟事項起始日至本次審計基準日。
三、審計工作要求
此次審計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部門、各公司一定要充分認識到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認真做好準備,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xié)作,9月1日前將需要報損的相關資料報送財務部,確保在9月15日以前按期圓滿完成資產清查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工作結果真實、可靠,有關數據準確無誤,切實做到賬表、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資產清查工作結束后,并將清產核資結果在院內部進行公示后,將清產核資工作報告、各類清產核資報表、企業(yè)申報處理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的相關意見、專項情況說明以及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兩個專項審計報告等文件材料報送廳企改辦。
附件:資產損失認定(見附件1)
財務部
2017年8月24日
附件1
資產損失確認
資產損失是指單位在資產清查基準日有賬面記載,但實際發(fā)生的短少、毀損、被盜或者喪失使用價值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對外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等。
單位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應當逐項清理,取得合法證據后,對損失項目及金額按照規(guī)定進行認定。對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而無法確定損失金額的,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進行認定和特定事項的單位內部證據。
一、 貨幣資金損失
貨幣資金損失是指行政事業(yè)單位清查出的現金短缺和各類存款損失等。
現金短缺,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根據現金盤點情況(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短款說明及核準文件、賠償責任認定及說明、司法涉案材料等進行認定。各類存款損失的認定比照執(zhí)行。
二、壞賬損失
壞賬損失是指行政事業(yè)單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項應收款項造成的損失。清查出的各項壞賬,應當分析原因,對有合法證據證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因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撤銷注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導致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根據法院的破產公告、破產清算文件、工商部門的撤銷注銷證明、政府部門有關文件等進行認定。已經清算的,應當對扣除清償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項認定為損失。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應當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后認定為損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單位做出專項說明,可以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認定損失。
(四)涉訴的應收款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其敗訴的,或者雖然勝訴但因無法執(zhí)行被裁定終止執(zhí)行的,認定為損失。
(五)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并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yè)務往來的,應當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在扣除應付該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后的余額,認定為損失。
(六)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國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沒有任何業(yè)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后,認定為損失。
(七)逾期3年以上、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單位作出專項說明,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認定損失。
三、存貨損失
存貨損失是指行政事業(yè)單位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因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具體按以下方式認定:
(一)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部分,可以根據存貨盤點單、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盤虧情況說明、盤虧的價值確定依據、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等認定損失。
(二)毀損、報廢的存貨,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人賠償后的部分,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毀損報廢說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等認定損失。
(三)被盜的存貨,扣除保險理賠及責任人賠償后的部分,可以根據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證明或結案證明、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認定損失。
四、對外投資損失
對外投資損失,應當分析原因,有合法證據證明確實不能收回的,區(qū)分以下情況可以認定損失:
(一)因被投資單位已宣告破產、被撤銷注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情況造成難以收回的對外投資,可以根據法院的破產公告或者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工商部門的撤銷注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等認定損失。
已經清算的,扣除清算資產清償后的差額部分,可以認定為損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資單位剩余資產確實不足清償投資的差額部分,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
(二)對事業(yè)單位參股投資、金額較小、不具有控制權的對外投資,被投資單位已資不抵債且連續(xù)停止經營3年以上的,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三)債券等短期投資,未進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認定為損失。
五、固定資產損失
固定資產損失是指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等因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具體按以下方式認定:
(一)盤虧的固定資產,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盤點單、盤虧情況說明、盤虧的價值確定依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等認定。
(二)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的出險調查單和理賠計算單、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毀損報廢說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等認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當依據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受災證明等鑒定報告認定。
(三)被盜的固定資產,扣除保險理賠及責任人賠償后的部分,可以根據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證明或結案證明、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的出險調查單和理賠計算單、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認定。
六、無形資產損失
無形資產損失可以根據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了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文件等認定。